一、关于940元款项问题。 根据庭审查实情况,该款项性质属于供应商给付被申请人的相关费用,并非给申请人个人的款项,同时该款已由申请人通过其支付宝主动转账至被申请人处。故申请人主张该款项被被申请人扣押,并要求其返还,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二、关于两项加班工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被申请人...
加班工资、违法解除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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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940元款项问题。 根据庭审查实情况,该款项性质属于供应商给付被申请人的相关费用,并非给申请人个人的款项,同时该款已由申请人通过其支付宝主动转账至被申请人处。故申请人主张该款项被被申请人扣押,并要求其返还,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二、关于两项加班工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被申请人...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将污水处理岗位工作时长从原来的12小时调整为8小时,并实施周末双休制度,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申请人基本工资未降低的情形下,因加班时长变化而导致的加班费减少不属于“降薪”,且申请人基本工资为2100元,未低于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薪资标准,不构成用人...
一、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虽然申、被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申请人的工资发放记录及庭审中被申请人出示的考勤打卡记录,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被申请人应自2022年5月20日起一个月内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
本委认为,申、被双方于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对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发放及相应经济补偿等事宜做了明确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协议书签...
本委认为,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相互尊重,平等合作,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关于第一项请求加班工资问题。 根据申请人入职时的约定,申请人每周工作6天,每月劳动报酬为8330元,可以认定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周六加班工资。至于平时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认可其系按照17.8元/小...
本委认为,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相互尊重,平等合作,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仅存在调整申请人工作地点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辞退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
本委认为: 申请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现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人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被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
本委认为: 申请人曾就补缴2019年7月—2020年3月社保向本委提出过仲裁申请,本委已于2021年8月5日作出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440号裁决书,根据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9年7月—2020年3月和2020年9月社保的申请请求,本委依法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要求补缴2019年6月的社保、要求被申请人...
本委认为,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相互尊重,平等合作,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于第一项请求少发工资及加班费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其与被申请人员工裘加慧的聊天记录中,裘加慧曾于2022年6月15日发送申请人工资单给申请人,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员工刘军与蒋颖颖微信聊天记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