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940元款项问题。
根据庭审查实情况,该款项性质属于供应商给付被申请人的相关费用,并非给申请人个人的款项,同时该款已由申请人通过其支付宝主动转账至被申请人处。故申请人主张该款项被被申请人扣押,并要求其返还,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二、关于两项加班工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被申请人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人加班应履行相应的加班申请手续。但申请人明确其未就所主张的加班事项履行过相应手续,故未能对相关加班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有超时工资,故申请人额外主张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永辉超市奖惩管理制度》6.5.1条“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或伪造材料、隐瞒、虚构相关事实,或采取内外勾结等手段,侵占或窃取公司财产的”、6.5.2.5条“利用职务之便,与供应商勾接,对供应商商品进行虚假验收、以次充好,或为供应商办理虚假退货等,从中牟取好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6.16.11条“未经公司同意在外兼职或参与经营其他业务,影响本职工作的”之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本委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存在上述第6.5.1条和6.5.2.5条所规定的行为。另申请人虽存在在外兼职的情形,但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该项行为已经影响了其本职工作。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当认定为系违法解除。对申请人所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325.5元,本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