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被申请人绩效管理制度及2022年终考核工作通知的相关规定,该劳动报酬的性质应认定为系年度绩效考核工资,现申请人主张2023年度绩效考核工资尚未至考核期限且全员未发放。
其次,申请人入职时已对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进行了学习和培训,亦经历了2022年度年终考核且未提出异议,本案中又将该考核工作通知作为证据提交,可认定申请人对“中途离职者不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规定是明确知悉的。故对申请人主张的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2023年年终奖。鉴于被申请人对该年终奖金额予以确认,且已进行纳税申报,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