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黎斌律师

  • 1.要求补缴,支持
  • 2.社保不足额,不支持
  • 3.社保未到账,不支持
  • 4.超过时效,不支持
  • 5.以后不再受理,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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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公积金

  • xulibin
  •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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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补缴,支持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问题。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尽管被申请人辩称社保系申请人自行放弃,但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一方均需履行,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为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申、被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故对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申请人的社保处于参保状态,系社保费未到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能,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故对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失业金的请求,本委亦不予支持。

2.社保不足额,不支持

关于第四项请求足额补交申请人的社会保险问题。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

3.社保未到账,不支持

经本委查明被申请人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只是处于未到账状态,该情形不属于劳动仲裁审理范围。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4.超过时效,不支持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要求补缴2019年6月的社保、要求被申请人结清2020年1月份的工资以及事业保险金损失的申请请求,因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9月终止,但申请人至2022年12月15日才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5.以后不再受理,不支持

关于补缴五险一金问题。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

注:根据省高院和省仲裁院的意见,自2024年3月11日起已不再受理,受理的案件中夹带有该请求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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