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认为: 申请人曾就补缴2019年7月—2020年3月社保向本委提出过仲裁申请,本委已于2021年8月5日作出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440号裁决书,根据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9年7月—2020年3月和2020年9月社保的申请请求,本委依法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要求补缴2019年6月的社保、要求被申请人结清2020年1月份的工资以及事业保险金损失的申请请求,因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9月终止,但申请人至2022年12月15日才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一事不再理及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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