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黎斌律师

  • 首页
  • 关于
  • 案例
  • 专业
  • 实务
  • 手稿
  • 随笔
  • 留言

一事不再理

  • xulibin
  • 2024-01-31
  • 0

本委认为: 申请人曾就补缴2019年7月—2020年3月社保向本委提出过仲裁申请,本委已于2021年8月5日作出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440号裁决书,根据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9年7月—2020年3月和2020年9月社保的申请请求,本委依法不予受理。

相关文章:
  1. 双倍工资差额
  2. 工伤保险待遇
  3.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4. 加班工资
  5.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6. 未休年休假
© 2025 徐黎斌律师
Wing
浙ICP备07019424号 浙公网安备33060402001768号
  • {{ item.name }}
  • {{ item.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