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虽然申、被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申请人的工资发放记录及庭审中被申请人出示的考勤打卡记录,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被申请人应自2022年5月20日起一个月内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被申请人辩称系因申请人入职时不提供身份证而导致未能签署劳动合同,但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非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而且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后再次找申请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反映出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对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四、关于补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问题。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尽管被申请人辩称社保系申请人自行放弃,但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一方均需履行,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为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