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认为,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故申请人请求202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该项抗辩于法有据,本委予以采纳。至于2022年、2023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进入公司,依法可享受每年5天年休假。按此计算,截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人2022年、2023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7天。被申请人提交的2022年、2023年春节放假通知所列的春节假期虽长于法定春节假期时间,但该通知并未说明假期已包含年休假,被申请人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知悉年休假安排,故对被申请人要求抵充年休假的抗辩,本委不予采纳。结合双方对申请人工作时间和工资组成的表述,申请人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3867.2元(8582.8元×70%÷21.75天×7天×2倍)。
未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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