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认为: 申请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现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人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被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两个月,故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4873元(89240元/年÷12个月×2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申请人主张按照400元/天依据不足,本委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酌定为17307元(69228元/年÷12个月×3个月)。
工伤保险待遇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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