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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事假工资

  • xulibin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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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第十七条“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对申请人的病假工资主张,本委依法予以支持,但申请人主张金额有误,本委依法予以调整,同时个人社保缴费部分金额应予扣除。对申请人的事假工资主张,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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