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将污水处理岗位工作时长从原来的12小时调整为8小时,并实施周末双休制度,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申请人基本工资未降低的情形下,因加班时长变化而导致的加班费减少不属于“降薪”,且申请人基本工资为2100元,未低于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薪资标准,不构成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申请人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未能对相关加班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被申请人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有加班费,故对申请人主张的该项请求,本委亦不予支持。
加班工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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