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支付差旅补助、交通费、电话费、销售费用、餐饮费、住宿费以及及房租补助。本委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出差审批流程,相关差旅费用亦未经过被申请人的审批确认,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本委不予支持。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差旅补助、电话费、销售费用、房租补贴依据不足,本委亦不予支持。
关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垫付报销款。因申请人在庭审中自认被申请人总经理已垫付全部报销款,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期间,申请人已收到报销款9852元,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