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认为,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相互尊重,平等合作,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于第一项请求少发工资及加班费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其与被申请人员工裘加慧的聊天记录中,裘加慧曾于2022年6月15日发送申请人工资单给申请人,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员工刘军与蒋颖颖微信聊天记录中,刘军曾表示其让裘加慧与申请人沟通工资问题,本委对该工资单中记载的申请人基本工资为4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基本工资为4000元的抗辩,本委不予采信。对于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申请人工资及加班费的事实,本委予以确认,并依法进行调整,被申请人应补发申请人2022年5月、6月工资及加班费合计743.7元。
关于第二项请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庭审中申请人自认已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故对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项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