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申请人调动申请人工作地点是否合理的问题。首先,申、被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浙江区域,此种宽泛的工作地点约定,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地将劳动者派往任何一个地方进行工作,使得劳动者对于工作地点的确定和变更丧失了预见性,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这种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应属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