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认为: 申请人曾就补缴2019年7月—2020年3月社保向本委提出过仲裁申请,本委已于2021年8月5日作出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440号裁决书,根据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9年7月—2020年3月和2020年9月社保的申请请求,本委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