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提供可能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目前绍兴法院暂无特殊要求,但杭州法院财产保全时需要一并提交《保全必要性说明》和《基本账户保全承诺书》。《保全必要性说明》和《基本账户保全承诺书》模板附后: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杭州XX公司与被告绍兴XX公司、广德XX中心、黄XX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已预缴诉讼费用。原告已提交财产保全相关材料、财产线索、保函并同意向贵院缴纳保全费用。现原告特请求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要求,现将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阐述如下:
被保全人存在多起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商业信誉不良。而且本案诉请金额较大,被保全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现实危险。故为预防被保全人隐匿转移财产,保证案件顺利审结和执行,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说明人:杭州XX公司
日 期:2023年8月31日
基本账户承诺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我方与被告绍兴XX公司、广德XX中心、黄XX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我方申请财产保全并向贵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保全账户线索。
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我方承诺:我方确认以上提供的保全账户不是被申请人的基本账户;如我方提供的保全账户系被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为了不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经营生产,我方同意贵院直接不予保全该基本账户;如已对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我方同意贵院直接解除冻结。
特此承诺。
承诺人:杭州XX公司
2023年8 月31 日